财办建〔202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有关要求,加强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更好保障市场供应,财政部、商务部决定以促进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为重点,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强节点、建链条、优网络”工作思路,在已实施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的工作基础上,进一步聚焦补齐冷链设施短板,提高冷链物流质量效率,建立健全畅通高效、贯通城乡、安全规范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重点抓住跨区域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销地农产品冷链物流网络,加快城市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健全销地冷链分拨配送体系,创新面向消费的冷链物流模式,推动农产品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
通过2年时间,推动农产品冷链流通基础设施更加完善,重要集散地和销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工配送中心及零售终端冷链流通能力显著提升,调节农产品跨季节供需、支撑农产品跨区域冷链流通的能力和效率继续增强,为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提供坚实基础。
二、支持内容
通过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业资金)引导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统筹推进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抓住集散地和销地两个关键节点,进一步聚焦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和现代化水平。引导支持的主要方向如下:
(一)增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能力。在集散地、销地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基础设施改造升级,鼓励建设公共冷库、中央厨房等设施,加快绿色、高效、低碳冷藏设施应用,完善物流集散、加工配送、质量安全等功能,增强流通主渠道冷链服务能力。
(二)提高冷链物流重点干支线配送效率。在销地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冷链物流企业等改扩建冷链集配中心和低温配送中心,集成流通加工、区域分拨、城市配送等功能,提高冷链干线与支线衔接效率。推广可循环标准化周转箱,促进农产品冷链物流各环节有序衔接。
(三)完善农产品零售终端冷链环境。在城市供应链末端支持连锁商超、农贸市场、菜市场、生鲜电商等流通企业完善终端冷链物流设施,进一步增强冷藏保鲜等便民惠民服务能力。推动建设改造前置仓等末端冷链配送站点,鼓励配备移动冷库(冷箱)等产品,提高冷链物流终端配送效率。
(四)统筹支持农产品市场保供。有关省(含2021-2022年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支持省)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获得的2022-2023年服务业资金支持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的补助资金,适当用于支持农产品市场保供工作。对于2022年以来承担相关流通保供任务并受到疫情影响的冷链物流企业,地方可结合实际统筹支持。具体支持内容、方式等由省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在工作方案中予以体现。
服务业资金主要立足于弥补市场失灵,做好基础性、公共性工作,发挥对社会资本的引导作用。申请支持的省可根据上述支持内容,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支持事项。
三、工作程序
(一)组织地方申报。有意愿的省(已获2021年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支持的省除外)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2年期工作方案(具体要求见附件1),确定总体目标、年度分解任务、重点举措、项目清单、绩效考核等内容,于5月20日前报商务部、财政部,逾期未报视为放弃申请资格。各省工作方案作为政策实施期间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目标任务原则上不作调整。
(二)选定支持省。在地方申报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商务部会同财政部通过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最终支持省,并向中西部地区适度倾斜。
(三)下达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有关补助资金分年度下达,具体金额结合有关各省工作基础、发展指标、绩效评价等因素确定。2022年对相关省先行拨付部分资金,2023年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对通过绩效评价的省拨付剩余资金。补助资金由有关各省按照上报的工作方案统筹安排使用。鼓励地方统筹用好自有财力,落实到具体项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顶层设计和工作协调,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进度,确保顺利推进。相关地方具体使用财政资金时,要加强统筹协调,并与发展改革委安排的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农业农村部安排的产地冷链设施、中央财政支持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等相关资金及支持事项加强衔接,避免重复投入。对于已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或安排支持。
(二)完善项目管理。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本地区项目申报、评审、执行、验收、成效评估等职能,形成闭环管理。动态掌握本地区农产品产销格局、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有关工作情况,鼓励做好跨区域项目联动。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建立健全农产品流通骨干队伍。要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做好有关项目等信息公开,强化信息共享。自2014年起,获得过服务业资金支持的农产品流通企业,原则上均应被纳入骨干队伍,持续发挥民生保障功能。
(三)严格资金监管。强化日常监管,可引入审计或监理咨询等独立第三方,参与决策监督,加强资金和项目审核,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有关各省具体分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应符合《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规定。具体支持对象须在近3年内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且相关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四)强化绩效考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每个季度首月将上季度项目进展情况表(附件2)报商务部,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2023年3月底前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中期自评,于2024年3月底前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终期自评,有关自评报告报商务部、财政部。资金使用情况通过内贸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网址:http://emanage.mofcom.gov.cn)填报,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商务部、财政部将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五)做好宣传推广。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进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发现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重点总结机制创新、政策创新、模式创新等经验成果,加大典型案例宣传和推广力度,扩大政策效果,推动工作成效由点到面拓展。
附件:1.省级工作方案编报指南
2.资金拨付及项目进展情况表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2022年5月10日
附件1
省级工作方案编报指南
一、基本情况
(一)农产品流通情况。本地区农产品产销情况,包括:主要鲜活农产品消费量、本地区产量、自给率、跨区域调入/调出量、流通的主要渠道等。本地区农产品冷链情况,包括:本地区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主销地(城市)各类冷链设施的规模、分布、市场需求等情况。设施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冷库、配送中心、冷藏车辆等。农产品市场应急保供情况,包括:本地区农产品保供应急预案和相关工作机制,跨区域农产品对接调运、物流中转、终端配送等环节流程设计和制度安排,农产品市场应急保供队伍等。有关摸底数据应客观准确,并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二)前期工作进展。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实施情况,包括省级工作文件、协调机制、责任分工、配套政策等落实举措,2012年以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存在问题。
二、目标任务
根据本地区产、运、销规模和未来发展趋势,综合研判集散地、销地冷链设施总体缺口,在此基础上,围绕本通知,结合摸底情况,提出本省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两年总体目标。根据本省选择的支持方向,细化分解总体目标,按年度明确所需冷链设施的主要类型、布局和建设规模。有关目标任务要可量化、可考核,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分工。工作方案应思路清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有效、责任明晰、数字详实。请填制《总体目标及年度分解任务表》(附件1)。
三、重点工作
(一)增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能力。(必填)
(二)提高冷链物流重点干支线配送效率。(必填)
(三)完善农产品零售终端冷链环境。(选填)
(四)统筹支持农产品市场保供。(选填)
四、资金安排及项目计划
各省自主统筹安排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补助资金。项目计划包括:本省拟支持项目清单以及项目选择程序、依据、责任主体等。有关项目应落实责任单位、考核安排、实施目标等,并注重项目的可持续性。对在外地注册法人但在本地有实体的非法人机构,及在本地注册法人但在周边地区建设实体的机构,可在本地申报项目。请填制《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清单》(附件2)。
五、保障机制
(一)资金管理制度。结合本通知明确的支持方向,进一步细化提出本省资金管理制度,包括支持方向、项目类型、具体内容、支持标准、绩效管理等。对于支持实施的项目应实事求是确定实施期限、支持条件、后续维护运营等要求,并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等。
(二)项目管理制度。提出项目遴选、组织实施、资金拨付、监督考核等工作机制。要求建立“企业目录+项目清单”机制,加强项目管理。明确项目验收主体、要件、验收流程等,形成项目可持续发挥作用的长效机制。
(三)日常监督机制。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加强机制管理、资源统筹、经费保障等措施,鼓励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调动地市级主管部门积极性、主动性,在日常监管中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可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第三方机构,规范决策过程,加强资金和项目审核。
(四)信息公开机制。 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和信息报送的政策措施,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设置公开专栏情况。明确凡是获得服务业资金的地方和企业,须按要求填报项目相关信息数据和日常业务经营数据,各级主管部门依法保护信息安全。
附:1.总体目标及年度分解任务表
2.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清单(示例)
支持方向 | 指标 | 2021年底数 | 2022年目标 | 2023年目标 |
增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流通能力* | 农产品批发市场冷库库容 | xx(m³) | ||
其中:公共冷库库容* | xx(m³) | |||
加工配送中心库容* | xx(m³) | |||
中央厨房冷藏能力 | xx(m³) | |||
其他冷链设施 | xx(m³) | |||
…… | …… | …… | ||
提高冷链物流重点干支线配送效率* | 销地冷链集配中心(多温区) | |||
数量 | xx(个) | |||
库容* | xx(m³) | |||
冷藏车辆 | xx(辆) | |||
低温配送中心 | ||||
数量 | xx(个) | |||
库容* | xx(m³) | |||
冷藏车辆 | xx(辆) | |||
农产品冷链物流园区 | ||||
数量 | xx(个) | |||
库容 | xx(m³) | |||
冷藏车辆 | xx(辆) | |||
其他类型农产品冷链设施 | ||||
库容 | xx(m³) | |||
冷藏车辆 | xx(辆) | |||
…… | …… | …… | ||
完善农产品零售终端冷链环境 | 连锁商超终端冷藏能力 | xx(m³) | ||
农贸市场、菜市场冷藏能力 | xx(m³) | |||
生鲜电商等社区前置仓数量 | xx(个) | |||
社区前置仓冷库库容 | xx(m³) | |||
…… | …… | …… | ||
统筹支持农产品市场保供 |
注:标注“*”的支持方向和指标为必填项。
年度 | 项目位置 | 项目名称 | 建设类型 | 承办企业 | 总投资额 | 奖补金额 | 建设内容 | 建设周期 | 实现功能 |
2022年 | ××市 | ××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设施升级改造 | 新建 | ××批发市场 | 购置××设施设备 | 2022.03-2023.01 | |||
××销地低温配送中心 | 改造 | ××流通企业 | 更新××设施设备 | ||||||
××社区前置仓 | 新建 | ××电商平台企业 | |||||||
2023年 | ..... |
注:各省根据细化支持事项,建立分年度储备项目库。其中,2022年度项目清单应与省级工作方案一并报备。其他年度项目已明确的一并报备,未明确的可后续进行调整、完善。
附件2 | |||||||||
资金拨付及项目进展情况表 | |||||||||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填表人: 联系方式: | |||||||||
总体情况 | |||||||||
资金使用情况 | 累计拨付企业 万元 | 项目建设情况 | 合计支持项目 个 | ||||||
结存省级财政 万元 | 其中:已完成验收项目 个 | ||||||||
结存市级财政 万元 | 已建成待验收项目 个 | ||||||||
结存县级财政 万元 | 在建项目 个 | ||||||||
具体项目情况 | |||||||||
项目承建单位 | 项目名称 | 所属方向 | 项目所在地 | 建设内容 | 中央财政计划支持金额(万元) | 中央财政资金已拨付(万元) | 项目状态(在建/完工/已验收) | 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