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广饶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
2013-10-10
为积极实施“商贸兴县”战略,进一步加快我县商贸流通业的发展,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逐步实现传统货运业向现代物流业的转变,做大做强现代物流这一朝阳产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我县二产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降低物流成本和提高物流效率为核心,突出体制创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合理规划布局我县物流产业,加大物流资源整合力度,加快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现代物流市场培育,不断增强我县集聚辐射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二、目标任务
1.建设物流园区。规划、兴建广饶物流园区和物流中心,完成初始化配套项目建设,整合和利用各企业物流资源,大力吸收、引进物流技术和管理人才。积极引导重点企业物流科学地向专业第三方物流企业转型,将广饶物流园区打造成为公共物流信息平台的建设中心和指导中心。
2.升级物流园区。深化挖掘多方物流资源优势,完善物流园区和各物流中心配套设施、设备建设,升级和拓展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基本实现产业链相关业务流程的无缝链接,不断提高信息平台辐射带动范围和品牌响应程度,注重规范各项物流服务标准,平衡和协调好企业发展与环境等相关要素建设的多重关系,实现全县物流业的快速可持续发展。
三、政策扶持
1、扶持范围。县内专业从事现代物流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纳入县政府规划的物流园区的重点物流企业。
2、扶持基金。为鼓励现代物流企业加快发展,每年县财政安排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扶持重点物流企业发展和新上重点物流项目建设。
3、考核奖励。为引导和鼓励物流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电子数据交换、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技术,每年由县经贸局牵头,县财政局等单位参与对其进行考核认定,对大力发展信息网络技术的企业,按当年度信息化投资额的10%对企业进行奖励。
4、税收优惠。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它运输、仓储企业的运费、仓储费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经营货物运输业务收入,按“交通运输业”征税,代理货运业务按“代理业”征税,并允许扣除与代理业务有关的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运费、检验费、装卸费等相关费用。从母公司中分离出来的物流企业(全年上缴营业税额10万元以上),自开业之日起前2年,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金额的资金扶持,后2年减半扶持。
5、工商登记。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物流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决定规定外,其他前臵性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6、金融支持。县内各金融单位对物流企业新增贷款的,除按县政府有关奖励政策予以奖励外,再按新增贷款数额的万分之二单独给予奖励。
7、人才培训。每年由县经贸局、县财政局负责对物流人才进行审核,对当年度通过全国统一认证的高级物流师、物流师(中级)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分别奖励3000元/人、2000元/人。
8、发展规划。鼓励企业制定物流发展规划,引导企业科学发展物流业,对聘请专业机构制定物流发展规划,通过专家论证并付诸实施的企业,经县经贸局、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县财政给予合同金额50%的奖励,最多不超过10万元。
9、园区建设。政府投入启动资金,用于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五通一平”(五通:水、电、路、讯、宽带,一平:平整的场地)。进入园区的企业在执行以上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同时享受以下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