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由省人大常委会2008年第15号公告公布,将于2008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作为规范全省农村公路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分别从规划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筹措与管理、路政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农村公路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筹措机制。《条例》区分不同情形,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等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促进山东省农村公路事业健康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