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3日 星期一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6-09-30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
鲁发〔2016〕30号
 
为加快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示范区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举全省之力建设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国务院批复济南、青岛、淄博、潍坊、烟台、威海6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山东半岛国家高新区)建设示范区,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决策。举全省之力建设好示范区,是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加快转换发展动力、转变发展方式、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是整合集聚全球创新资源、增强山东半岛地区自主创新辐射带动能力的有效路径,对探索经济发展的新动力、新路径、新模式,破解山东发展瓶颈,推动全省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推进示范区建设。示范区六市党委、政府要认真按照国务院批复要求,切实担负起示范区建设的主体责任,着眼于主动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坚持需求导向,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大胆探索、寻求突破,建立完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创新体系,实现速度、质量、效益、结构同步优化和提升,为全省乃至全国区域创新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和经验。
二、明确总体要求,打造引领全省创新发展的特色示范区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国家战略和山东发展需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省份和制造强省为目标,以深化改革与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区域协同发展为路径,加速科技与经济的深度融合,突出区域特色和产业特色,着力构建符合创新规律的新机制和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各类主体创新动力和活力,努力在发展动能和发展方式上实现根本性转变,塑造更多依靠创新驱动、更多发挥先发优势的示范样板,把示范区打造成为全省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引擎和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
(二)战略定位
示范区的总体定位是“以蓝色经济引领转型升级的自主创新示范区”,具体定位是“四区一中心”:
全球海洋科技创新中心。以山东半岛国家高新区为载体,汇集全球海洋科技高端资源,协同推进海洋科技创新,构建开放、协同、高效的科技创新体系,主动融入“一带一路”战略,加强与国际海洋科技领域合作与交流,把山东半岛地区打造成为具有国际水准的全球海洋科技创新中心,为贯彻实施海洋强国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体制机制创新先行区。按照科技创新与体制创新协同推进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深化高新区体制机制改革为路径,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破除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释放示范区创新创业活力,推动普惠性、可复制的创新政策先行先试,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作出典型示范。
经济转型升级样板区。强化科技创新的战略导向,立足国家科技战略和山东实际,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统筹布局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力争国家实验室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落地示范区,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参与国家重大科技战略,实施省级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着力突破一批“卡脖子”重大关键技术。做大做强海洋科技产业,带动新兴产业规模发展、主导产业高端发展、传统产业转型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为打造经济“升级版”提供样板。
创新创业生态示范区。促进科技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度融合,围绕区域主导产业需求,大力发展新兴科技服务业态,完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探索构建创业要素集聚化、创业载体多元化、创业服务专业化、创业活动持续化、创业资源开放化的生态体系,为创新创业提供示范。
开放协同创新引领区。充分发挥人文交流在促进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推动形成发展理念相通、要素流动畅通、科技设施联通、创新链条融通、人员交流顺通的创新共同体,探索建立科技协同、技术联合攻关、人才联合培养的创新合作机制,将示范区打造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开放型经济发展高地。
(三)总体目标
加快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
——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升。示范区成为全国海洋科技创新的重要支撑,成为引领全省经济转型发展的主导力量。科技体制改革取得重要突破,适应创新驱动发展需要的新机制不断完善。研发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3%左右,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5%左右。围绕海洋工程装备、海洋生物和医药、信息通信、新材料等领域建设一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重大技术创新平台,带动全省区域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
——产业优势更加明显。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战略性新兴产业比重大幅提高,海洋产业具有全球影响力,传统产业实现转型发展,新兴业态不断涌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75%左右。培育形成10个左右规模达到1000亿元的创新型产业集群。示范区产品进出口总额占全省的比重进一步提升,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结构进一步优化。
——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更加优化。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创新创业环境和创新文化氛围,实现创新要素区域间整合流动,以技术创新、业态创新、服务模式创新为主的创新创业活动更加频繁。示范区内科技服务业实现集群化发展,国家级专业化科技企业孵化器数量达到50家左右,引进一批国内知名风险投资与评估机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更加完善。示范区内科技企业数量实现快速增长,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较“十二五”末翻一番。
——开放协同体系更加完善。与国内外科技、教育、经济交流合作更加密切,区域联动发展新机制基本形成,对全省及周边区域辐射带动作用显著增强。引进一批国外高水平研发机构,布局建设一批(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推动行业骨干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形成多主体共同参与、多渠道全面推进、多形式开展合作、政策环境明显改善、机制体制更加灵活的科技合作新格局。
三、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示范区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
(四)构建精简高效的示范区运行机制
赋予示范区在改革发展方面充分的自主权和决策权,支持示范区探索建立有利于创新发展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建立示范区与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单位)“直通车”制度,允许示范区在项目申报、财政补助、人才认定、证照办理等方面实行直接申报。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相关市政府要明确管理权限下放清单,最大限度地下放审批权限。赋予示范区内各国家高新区部分省级事务审批管理权,将外商投资服务业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特殊规定项目除外)审批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设立审批或备案等权限下放给示范区内各国家高新区;赋予示范区内各国家高新区与设区市同等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应的行政管理权限,将外商投资项目立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养老和医疗保险维护往年缺漏缴费记录等市级审批权限和行政职能下放给示范区。
(五)完善政府公共服务机制
坚持“小政府、大服务”理念,探索实行示范区内国家高新区“大部制”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创新管理职能设置,减少管理层级,构建高效精干的管理体系;坚持市场化运作,探索板块化、平台化模式,利用社会化、市场化资源,促进园区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推动示范区围绕服务型、效能型政府建设,加快在公共服务领域由服务提供者向服务组织者的角色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依法行政,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放宽市场准入。按照国家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的部署安排,在示范区内各国家高新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促进行政审批事项一窗受理、网上办理、信息共享,实现行政审批办事属地化。全面落实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措施。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示范区管理权限和流程。利用首购、订购等采购政策,加大对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购买力度。在不降低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允许示范区内各国家高新区建立委托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事项的新机制。
(六)完善灵活实用的选人用人机制
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和编制数额内,赋予示范区内各国家高新区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人员聘任等方面的自主权;允许示范区自主安排、执行用人计划,按规定自主公开招聘各类人才,对紧缺的专业人才、高层次人才可采取考察方式直接招聘;允许示范区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自主确定岗位竞聘条件和职责任务,自主组织竞聘上岗。示范区岗位设置及人员配置、公开招聘方案及招聘结果向相关部门报备。探索实行示范区内各国家高新区行政管理聘任制和企业化管理。深化示范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扩大示范区管理部门内部分配自主权,建立绩效薪酬分配机制,工资收入分配与岗位绩效考核相结合,以岗定薪,同工同酬,重点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突出贡献人员倾斜,充分发挥收入分配的激励作用。
四、推动先行先试,健全对示范区创新发展的政策支持机制
(七)完善支持企业创新的激励机制
试行示范区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普惠制奖励补贴政策。引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财政给予已建立研发准备金、研发投入持续增长的企业研发经费后补助。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的大型企业,按照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给予后补助,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5%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照研发投入10%的比例给予后补助,补助经费最高1000万元。引导企业加大高新技术产品国际市场开拓力度,对自主研发具有核心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且年度市场销售额实现同比增长50%以上的示范区内企业,省、市(高新区)财政科技资金按照不超过该产品研究开发费用20%的比例给予支持。
(八)建立“创新券”负面清单机制
将省科技“创新券”补助范围扩大到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接受科技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在此基础上逐步探索建立“创新券”使用负面清单制度。示范区内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省财政科技资金给予每个企业10万元补助。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融资租赁租用设备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服务产生的租赁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九)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补偿机制
建立省级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引导合作银行发放用于转化国家和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中科技成果的贷款,并按照贷款的一定比例给予合作银行风险补偿。设立省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对合作银行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且余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形成的呆账,按照实际贷款本金损失的40%给予补偿。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和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十)建立“人才特区”政策机制
不断完善人才政策体系。将示范区打造成为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试验区,在人才培养引进、评价使用、流动配置、激励保障等方面,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政策体系和服务模式。示范区内各国家高新区可参照享受省级人才改革试验区政策支持。对示范区引进的高端人才,简化评价认定程序,由示范区提交报告申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研究论证,符合条件的直接入选省级重点人才工程。示范区内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允许其享受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政策待遇。示范区内企业引进国家、省“千人计划”等行业发展急需和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其支付的工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照税收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推动人才评价政策试点。改革职称评聘办法,示范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开展自主评价,政府加强监督和备案管理。鼓励示范区培育发展人才评价社会化组织,探索将专业化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评价工作逐步向行业组织和企业转移,构建多元化人才评价体系。开展示范区国际化人才评价试点,根据国家要求,逐步引进社会急需职业(工种)国际职业资格认证机构,在人才评价国际化方面积极探索、积累经验。
(十一)建立各具特色的创新政策区域示范机制
省、市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能,研究具体工作举措,加快促进中关村“6+4”先行先试政策的落实和推广。可先期在示范区确定部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科技服务机构,开展政策落实试点工作。
示范区内国家高新区要按照国务院批复要求,因地制宜确定先行先试重点方向和任务,积极开展创新政策试点,在不同领域寻求突破。济南高新区要重点开展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和开放式创新平台构建方面的试点示范。青岛高新区要重点开展科技创新服务业区域试点、海洋新兴产业组织和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的创新示范。淄博高新区要重点开展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和新型研发组织建设的试点示范。潍坊高新区要重点开展创新创业公共服务体系和科技金融结合方面的试点示范。烟台高新区要重点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组织方式创新方面的试点示范。威海高新区要重点开展军民融合科技创新和校企地协同创新发展方面的试点示范。
五、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打造以蓝色经济引领转型升级的示范样板
(十二)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攻克产业重大关键技术难关。针对示范区现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发展中“卡脖子”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发挥示范区开放协同优势,组织开展联合攻关,取得重大技术突破,争取写入国家行业标准,形成若干条技术含量高、特色鲜明的产业链,打造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的典型样板。加强示范区主导产业拐点研判,制定主导产业、先导产业技术创新路线图,围绕信息通信、先进材料、智能制造、生物医药等领域,超前部署多学科前沿交叉关键技术研发,推进颠覆性技术创新,为拓展示范区产业发展空间提供支撑。鼓励示范区企业积极参与“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等国家重点科技专项和重大科技工程。
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立足示范区特色产业和优势基础,组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应用示范。实施“透明海洋”科技创新工程,开展海洋观测、机理认知和预测预估研究,实现海洋观测设备自主核心技术突破,为海洋经济发展、海洋环境保护与防灾减灾以及海洋战略空间拓展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撑。实施“智慧工场”“绿色化工”“高性能特种新材料”“信息安全”等科技创新工程,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实施“精准农业”“玉米小麦双增产”“盐碱地绿色开发”“屯鱼戍边”等科技创新工程,着力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实施“中医经方深度开发”“精准医疗”“新药筛选”“环保溯源治理”等科技创新工程,提升医疗技术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加强前沿基础研究
以青岛海洋科学与技术国家实验室为核心,聚集海洋科技自主创新平台、海洋科技服务平台,打造国际一流的海洋科学中心,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发展提升源头创新的供给能力。创新研发组织模式和支持方式,支持高水平研发机构和国家重大创新平台自主确定科研方向,自主组织项目实施,推动重点领域原始创新能力快速提升。坚持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加强对非共识性研究的支持,部署一批引领性、标志性、颠覆性的基础研究项目,力争在更多战略性领域实现率先突破,为带动全省科技、产业实现“并跑”到“领跑”的转变提供源头创新供给。
(十四)推动蓝色经济创新发展
打破传统区域规划格局,整合沿海各市优势海洋资源,聚焦填补海洋产业发展短板,统筹海洋科技创新,实现海洋科技产业协同聚集发展,打造海洋科技产业聚集区,带动山东半岛成为全球海洋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培育具有规模优势和发展潜力的海洋工程装备、海洋生物基材料、海洋生物医药、绿色海洋化工、海洋信息服务等产业,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联盟,促进云计算与大数据、智能制造、新能源等相关产业集聚耦合,带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整体提升,引领重点海洋科技产业多极化、规模化、集群化、高端化发展,为全国海洋科技产业健康发展作出示范、提供经验。
示范区内各国家高新区要以做大做强蓝色经济为主线,坚持“特色为主、产业协同”,集中力量将重点产业打造成为规模达2000亿元左右的区域性“名片产业”,实现示范区主导产业的错位、协同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和区域影响力。济南高新区要集中打造面向深海数据传输、海洋卫星通讯、环境协同观测等领域的新兴信息产业。青岛高新区要重点培育面向海洋科技创新的科技服务产业。淄博高新区要培育壮大新材料特别是海洋新材料产业。潍坊高新区要培育壮大面向蓝色经济的光电和动力机械产业。烟台高新区要集中打造海洋生物医药产业和海洋工程装备产业。威海高新区要重点培育壮大涉海新材料产业。
(十五)统筹布局重大科技设施
面向全球科技发展前沿和山东半岛战略发展需求,强化宏观布局,促进示范区内重大创新平台、区域创新中心等重大科技设施建设整体设计、一体化推进。实施“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培育行动计划”,选择我省海洋工程装备、橡胶装备、信息装备、新材料等优势行业龙头企业,加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力度,力争到“十三五”末培育2—3家技术水平国际领先、能够引领带动同行业创新发展的技术创新中心。
示范区内各高新区要立足自身基础优势,在现有各类创新平台和基地的基础上,进一步集聚、整合、优化区域创新资源,布局建设一批专业化程度高、支撑作用强、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发挥市场化和开放创新程度高、体制机制灵活的优势,在更高层次上加快构建区域创新中心,努力突破一批制约重点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一批具有重大科学意义或应用价值的原创性成果。
——济南高新区要重点建设高效能服务器和存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量子通信卓越创新中心、国家超级计算济南中心、信息通信技术研究院等信息技术领域的重大创新平台,打造具有全国重要影响力的信息通信创新中心。
——青岛高新区要发挥青岛海洋科学与技术国家实验室的作用,重点建设国家海洋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海洋技术转移中心、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服务(青岛)示范基地、国家海洋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涉海研发与转化重大创新平台,加快推进国家科技服务业区域试点,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海洋科学中心。
——淄博高新区要立足产业发展优势,依托国家工业陶瓷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现有技术创新平台,集中打造全链条布局的新材料创新大平台,构建国内尖端水平、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新材料创新中心。
——潍坊高新区要以实施国家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工程为契机,集中建设面向光电和动力机械产业提供专业服务的各类创新创业平台,打造中国(潍坊)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国家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烟台高新区要发挥沿海开放和合作交流优势,汇集国内外蓝色尖端资源,依托APEC科技工业园区、中俄高新技术产业化合作示范基地、山东国际生物科技园、中集巴顿焊接技术研究院,打造国际化的生物医药创新平台和海洋工程装备领域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国内海洋领域重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策源地和智慧海洋创新中心。
——威海高新区要抓住中韩自贸区地方经济合作示范区建设的有利契机,依托军民融合发展优势,重点建设中欧膜技术研究院、国家先进复合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山东船舶技术研究院等重大创新平台,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军民科技融合创新中心。
(十六)推动协同开放创新
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着力引进跨国公司研发中心、区域总部,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与示范区内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建立研发机构。鼓励企业并购、合资、参股国际研发企业或设立海外研发中心,支持科技人员参与承担国际科技项目。加强国际合作载体建设,在示范区内优先布局建设国际技术转移平台、国际创新园、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专业人才实训基地等创新载体,帮助企业与海外科研机构、企业、专家直接进行技术对接。推动示范区与国内外一流高科技园区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开展多园多基地建设、人才引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的合作,推进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落地转化。
探索新型产学研合作机制。支持示范区开展委托研发、技术成果授权、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研发技术团队“带土移植”等多种产学研合作。探索高校院所、示范区、龙头骨干企业以市场化运行管理模式,联合设立新型技术研发机构、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实施示范区人才联合培养计划,鼓励示范区内各国家高新区共同开展人才培养、技术研发、创业孵化等创新活动,加快高校院所的科研成果向示范区转移转化。
推动军民融合科技创新。统筹示范区军地科技创新资源,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军工单位合作,推动示范区企业“民参军”“军转民”。在示范区设立军队技术成果地方转化基地、国防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中心和军民科技融合创新示范基地,承接国防科技创新资源,争取国家重点国防科研项目和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落地山东,打造军民科技融合新优势。
(十七)强化对全省经济转型升级的示范带动
总结示范区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集聚、产城融合等方面先进经验,形成标准模式,加快复制推广,实现共同发展。推动示范区与其他高新区、科技园区对口开展科技、人才、成果、企业、孵化器等方面的衔接,加快创新要素优化配置。支持示范区按照“一区多园”模式,与有关县(市、区)合作共建科技园区。支持示范区与省内其他地区合作共建“飞地园区”,促进示范区部分成熟产业实现梯次转移。
六、完善科技服务体系,不断优化示范区创新创业生态
(十八)健全创新创业孵化体系
鼓励示范区内各国家高新区以及领军企业围绕产业发展需求,推动孵化器由综合性孵化向专业定向孵化转变,构建功能专业化、形式多样化、投资多元化、组织网络化的创新创业孵化体系。鼓励孵化机构以市场化手段联合金融、投资、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等各类科技服务机构组建孵化器联盟等行业组织,为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和多元化的一站式服务。在示范区探索实施创业学院、创业直通车、虚拟注册等预孵化机制,完善“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新孵化链条。强化创业导师的帮扶作用,为不同成长阶段的创业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转化、风险投资等针对性服务,提高创业项目成功率。鼓励大企业集团搭建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吸引内外部的人才团队自由创业,培育产业后备力量,营造大企业与小微企业共同发展、互动双赢的生态环境。
(十九)健全科技金融体系
加速金融服务机构聚集,打造创新创业金融服务生态圈。支持示范区引进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投资、融资租赁、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和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征信等金融专业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银行在示范区内通过新设、改造部分分支行或设立科技信贷专营事业部,作为从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分支行、特色分支行或专营事业部。有关部门要加快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对科技型客户或贷款数额达到一定比例的银行,参照科技专业支行管理。优先选择示范区内符合投贷联动试点条件的法人银行进行培育和辅导,争取开展投贷联动试点。加快示范区内科技金融中介机构建设,积极设立或引进知识产权评估、资产评估、融资咨询等科技金融中介机构,服务绩效突出的,可给予补贴奖励。探索建立并逐步完善示范区内科技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允许在示范区内探索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采取直投和跟投的方式,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充分发挥省级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示范区内初创期、成长期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示范区内各国家高新区设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产业专项发展基金,通过政策引导、资金参股、贷款担保和风险补偿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向示范区集聚。加快示范区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推动改制企业对接资本市场。鼓励区内科技企业到主板、“新三板”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上市或挂牌融资。支持示范区探索开展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试点。支持保险机构在区内建立科技保险专营机构,开发推广专利保险、高新技术产品研发责任险等科技保险业务新品种。
(二十)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
积极创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聚集发展试验区,争取国家专利复审、培训和代办等国家级平台落户示范区。支持示范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运营试点,探索建立知识产权银行。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建立跨区域知识产权维权协调机制,布局搭建一批知识产权维权平台、知识产权服务联盟等服务平台,探索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模式。推动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成立服务联盟,加强与示范区创新主体的对接交流。
七、强化保障措施,为示范区建设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积极争取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的指导与支持,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共同推进重大政策先行先试。建立示范区建设工作推进服务机制,落实示范区建设各项部署和工作任务。示范区六市要立足现有基础和条件,制定具体创新政策措施,经专家论证并报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要切实加强示范区内各国家高新区党工委建设,不断强化党工委在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的领导作用,进一步提高领导决策水平。
(二十二)强化规划编制和实施
省科技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编制示范区建设规划纲要,明确未来十年的总体目标和发展重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牵头研究编制示范区有关城乡发展规划,做好示范区的区域调整和空间规划布局。鼓励示范区六市按照相关城乡规划,采取“一区多园”的架构和管理模式,完善示范区空间布局,做好示范区区域调整和空间规划的先期准备工作。
(二十三)加大创新政策落实力度
综合运用省级科技、产业等方面的投入,安排示范区建设发展资金,重点用于示范区内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省级工业提质增效升级、服务业发展、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发展等财政专项资金的作用,集中支持示范区创新发展。省现有支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重点向示范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倾斜。
加强示范区交通、能源、水利、生态等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对示范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优先立项。对示范区内实行核准制的重大项目立项,在相关政策修订完善后,只保留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作为前置审批条件。重特大项目依法进行环评审批(或备案)、安全评价。创新示范区开发建设模式,加快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按照统筹运作、分类施策的原则积极推行PPP合作模式。
(二十四)强化责任落实和绩效评价
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示范区建设发展绩效评价办法,重点围绕示范区改革开放、自主创新、产业提升、可持续发展、辐射带动等方面的工作内容和发展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公开评价结果,并将上年度评价结果作为示范区建设发展资金分配的主要因素,同时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调整和干部考核奖惩、调整使用的重要参考。建立示范区工作责任制,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省有关部门和示范区六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推进措施。省统计部门要尽快健全示范区统计制度,完善示范区建设统计监测工作。
示范区所在市党委、政府要按照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总体要求,制定有别于一般县(市、区)和工业园区的考核评价办法,突出以创新为引领的发展特色,加大对研发投入、发明专利、高新技术企业、成果转化等指标的权重,对示范区内各国家高新区实行单独考核。
(二十五)加强资源互通共享
统筹示范区六市政务、金融、商务、人才、产业等创新要素资源,搭建示范区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创新要素在城市之间、园区之间、城乡之间合理流动和高效组合,构建协同有序、优势互补、科学高效的区域协同发展共同体。建立统一的科学数据与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上技术交易平台,实现示范区科技成果、技术标准、专利、论文等信息互通互联、共享共用。积极推进区域联动,示范区内各国家高新区组织的学术论坛、技术成果对接和展示、合作洽谈等重大活动,其他高新区可主动参与,实现成果共享。
(二十六)打造科技创新品牌
实施科技创新品牌培育工程,着力培育百个技术创新研发平台、百个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百个(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为全省创新能力提升提供平台支撑;培育百个专业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选拔百名优秀创业导师,为培育发展新动能提供特色服务;培养百名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构建百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同突破百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打造创新驱动发展先发优势;培育百家明星科技型小微企业和百个创新型产业集群(基地),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大对重大科技创新品牌的宣传力度,强化典型引路,为推动全省创新驱动发展提供示范。
(二十七)营造创新氛围
积极培育尊重知识、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充分发挥创新文化在示范区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大对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奖励力度,努力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激励各类创新创业人才为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开创经济文化强省新局面建功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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